有意愿留在本村繼續(xù)工作的“村官”,只要工作滿一年,自己有意愿并提出申請,就可能參加村委會選舉。這是記者今天上午從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獲悉的。
市民政局局長吳世民作了關于《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選舉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根據(jù)《選舉辦法(修訂草案)》,雖然戶籍不在本村,但只要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有意愿并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被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吳世民介紹,根據(jù)該《辦法》,符合條件的大學生村官也可以被列入?yún)⑦x村民名單。市民政局基層政權處的相關負責人介紹,有的村官在本村工作時表現(xiàn)不錯,也愿意繼續(xù)留在本村工作,以前沒有留村工作的途徑和政策保障,在《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中增加“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也是為大學生村官擴寬發(fā)展空間、鼓勵他們留村工作的一種探索。在現(xiàn)行的工作經驗中,目前已經有大學生村官通過這種方式進入村委會,繼續(xù)為本村工作。
《村委會組織法》第六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為此,《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guī)定了婦女成員職位專職專選,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至少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shù)和婦女職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此外,吳世民介紹,《選舉辦法(修訂草案)》還健全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和補選的有關程序。在罷免的啟動主體方面,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guī)定,為防止頻繁啟動罷免,《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guī)定,罷免未獲通過的,屆期內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再核查處理。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小娟在作《選舉辦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時指出,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范圍過窄,還應當包括候選人的兄弟姐妹等。
此外,為了防止村民在填寫選民時受到人為干擾、影響和誘導,保證村民在投票選舉時能夠自由表達投票意志,《選舉辦法(修訂草案)》應當增加一款條款,表述為:“村民填寫選票,其他人不得圍觀和干預。”J224
村民會議可撤換
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本報訊(記者葉曉彥)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guī)定(修訂草案)》。
北京市民政局局長吳世民在說明中指出,根據(jù)該修訂草案,村委會下屬委員會的設置范圍有所擴大,除了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之外,根據(jù)本市實際情況增設了文化體育、婦女兒童等委員會。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小娟在作審議意見報告時指出,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自身也要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村民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