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ǘ﹨⒓訒h人員進行討論;
?。ㄈ┻M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ㄒ唬h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ǘ┘o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ㄈ┤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xù)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ㄒ唬┯牲h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ǘ┯牲h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
?。ㄈ┯扇舜蟪N瘯蛘哒f(xié)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ㄋ模┯牲h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三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七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事實依據(jù)、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 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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