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公示、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八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yè)院?;蛘吖ぷ鲉挝弧⒈O(jiān)督電話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二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的,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八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要接受監(jiān)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ǘ┎话匆?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ㄈ┪唇浭跈?,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浻霉ぷ髦嗅咚轿璞?,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錄用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孤对囶}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關資料的;
?。ㄈ├霉ぷ鞅憷?,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ㄋ模┮蚬ぷ魇?,導致招考工作重新進行的;
?。ㄎ澹┻`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錄用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考察和體檢資格,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人錄發(fā)〔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fā)〔1996〕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