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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公考舞弊案被告人定罪具有里程碑意義
2012-05-02 11:15  華圖網校 點擊: 載入中...

  韓挺表示,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主觀要件是有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的目的和動機,客觀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而相關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招收公務員的正常秩序。

  “被告人趙波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違背公務員招考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泄露招考秘密,收受錢財,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有目的地堅持宋江明體檢‘不合格’意見,影響了體檢部門作出正確的體檢結論。”判決書載明,“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此外,在2011年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過程中,被告人、長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放任宋江明體檢結果被篡改為“不合格”,并擬寫賈美玉遞補宋江明進入體檢報告等行為,以及被告人、長治醫(yī)學院附屬和平醫(y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和原檢驗師楊文芳故意違背事實、更改客觀檢驗數據結論的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為“配合了趙波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

  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為被一審法院認定為“在招收公務員的整個工作過程中,雖事先無預謀,但均利用其職務之便相互配合造成宋江明被淘汰的后果”,屬于共同犯罪,“均構成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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