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自行收集證據(24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除數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或者有關個人收集證據。
8、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28條,與行政訴訟法第54條結合學習)。
?、啪S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決定維持;
?、埔舐男新氊煟?/p>
?、浅蜂N、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瘸蜂N決定:不按時答復和提交證據、依據和有關資料,視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9、對國務院部門和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管轄(本機關管轄)(14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10、復議前置,復議和裁決終局(30條)。
復議前置;對自然資源(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確權的督促檢查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或裁決終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自然資源所在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